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 (一)副矿长 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 (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2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