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体系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淮安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1+3” 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1”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称监控法);“3”是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机制、持续改进机制、系统评价机制(以下称三项机制)。 监控法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方法,三项机制是监控法有效实施运行的保障。 第四条 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 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