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