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规定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 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