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 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 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 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