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取得不动产,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的运行。所谓的善意取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取得,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