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篇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使退(离)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安享晚年,根据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离)休条件 (一)离休条件:建国前(截止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离职休养。 (二)退休的条件:除少数高级专家、女性高级专家、个别女处级干部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干部及年满50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延缓离、退休时间的条件: 1.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 2.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六十周岁退(离)休; 3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女处级干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