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篇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