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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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确需留煤(岩)柱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尺寸和影响范围准确标注在被保护层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瓦斯地质图上。二、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保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要求;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同时有效地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三、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对应的被保护层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执行。保护层开采必须采用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或地面钻井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采用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钻孔必须控制整个被保护层对应区域,钻孔参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四、被保护层瓦斯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底(顶)板巷穿层卸压抽采钻孔穿透多个邻近煤层的,应开展瓦斯分源测定,分别统计各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量。被保护层采、掘前必须对瓦斯抽采效果达标情况进行评判,编制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通防地质部备案。被保护层属于突出煤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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