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 42 号文和(1997)办字20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 1/1。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