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审批制度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规范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规定 1、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3、各项目部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方案。 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