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