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篇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 马峡镇文化市场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马峡镇镇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