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 年 6 月 10 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24 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7 号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 依法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 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