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有 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同时将实施细则报集团办公室备案。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相关行业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法:(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专业资料(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