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货管理工作,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如实反映各种存货的购入、消耗和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存货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及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并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围: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存货围第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 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第五条存货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 法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