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监察总队案卷管理办法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 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案卷是指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依 法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 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第三条总队案卷属于总队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 交由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第四条总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科、室、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员做好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般为一案一卷;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分正卷、副卷。案卷各类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第六条案卷的整理、立卷、装订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科室进行联合监察 的,由主办科室承办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