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第五条 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 间确定: 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 条规定, 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 14 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