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建 质 2008216 号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除应满足本规定适用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注:工业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 、3、4 章条款):1 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 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