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 369 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3. 定义3.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 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3.2 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 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3.3 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 结算值。3.4 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 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3.5 工程索赔(简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