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4 113 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 2014 63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群众以多神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的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 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的宗教性信仰。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第三条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注重发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道德教化、 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 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第四条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受市民宗局委托,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