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 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其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