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 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有效期为 3 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绿 标办设在自治区绿色建筑协会。第六条 自治区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