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有关术语定义见详附件 1)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 “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构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 镇政府为管理主体、 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维单位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管理体系。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市水务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政府是确保辖区设施正常运维的责任主体, 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筹措运维管理经费,通过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