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學系輔系科目表適用對象:核准為自 105 學年度起修讀之輔系生科目名稱必群規定學分備註(先修科目) 備註刑法(一) 群 3 基礎科目刑法(二)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刑法(一)刑事訴訟法(一) 群 3 基礎科目民法總則 群 3 基礎科目民法債編總論(一)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二)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民法總則民法物權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民法總則身分法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民法總則民事訴訟法(一) 群 3 基礎科目基礎法學導論 群 3 基礎科目勞動法與社會法導論 群 2 基礎科目 商事法總論與公司法 群 3 基礎科目憲法 群 3 基礎科目行政法(一) 群 3
2、 基礎科目行政法(二) 群 3 基礎科目/先修行政法(一)法學緒論 群 2 基礎科目英美法導論 群 2 基礎科目 法律倫理 群 2 基礎科目表列基礎科目應修畢 30 學分,且需為本系開課。本系其他法律科目 10應修總學分:40修課規定:(一)修畢公行、外交、政治等系所開設之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者,免修法律系憲法,修畢他系所開設之行政法 4 學分者,得免修法律系行政法(一)3 學分。以上免修之科目依免修學分數降低法律系輔系應修總學分,但不得低於20 學分。(二)表列所稱本系其他法律科目係指法律系所開設供本系學生修習之專業必、群及選修科目,不包含本系所開設但不開放法律系學生修習之課程,如:商事法,民法概要等。(三)修習本系所開設之日文、德文及法文不計入輔系總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