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医院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我院处管理, 提高处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 根据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 是指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发药,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第三条医务科、质量控制科、药剂科负责全院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第四条医师开具处和药师调剂处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 处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印制和保管发放。(一)处由医务科根据规定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白色)、急诊处(淡黄色)、儿科处(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