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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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南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严格按照海南大学“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联合培养基地专项经费,以培养和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根本出发点,重点解决研究生为完成联合培养计划所需经费。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界定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包括五个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2008 年教育厅批准设立)和四个校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海教研201011 号)(见附件) 。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不能使用该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预算管理(一)根据学校“211 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金安排,在每个自然年度初下达研究生联合培

2、养基地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二)各联合培养单位必须在每个自然年度初制订联合培养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安排。各联合培养基地必须在学校下达的使用额度内,严格按照联合培养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使用该项资金。第四条 资金开支范围(一)业务费:为完成联合培养计划而必须开支的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以研究生为主体或主要由研究生参与从事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的合作研究和合作开发所产生的邮寄费、交通费、著作(论文)出版费(版面费) 、专用材料费(主要是易耗品) 、成果认定费、学术交流费等相关费用。(二)设备购置费:为改善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科研条件,经合作单位确认和学校有关专家论证,必

3、须购置的小型科研仪器设备而产生的支出;为改善研究2生在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条件,经合作单位确认和学校有关专家论证,必须购置的小型设备(设施)而产生的费用。(三)其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联合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经有关学院和联合培养单位确认,报研究生处批准,必须开支的费用。第五条 资金开支的审批每笔开支总额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财务手续(包括借款和报销) ,由学校研究生处和“211 工程”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每笔开支总额 1 万元以下的,财务手续由学校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六条 其他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按海南大学“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 附则(一) 本办

4、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 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研究生处二 0 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3附件海南大学 “211 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序号 联合培养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依托单位)合作单位 批准时间及批准单位01 海南大学材料学科与工程学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材料化工学院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海南大学02 旅游管理专业研究生海南大学海旅控股联合培养基地旅游学院 海南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海南大学03 海南大学人文传播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人文传播学院 海南省作家协会 2010 年 11 月,海南大学04 海南大学法学学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法学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年 11 月,海南大学05 作物遗传育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农学院 热科院生物所、橡胶所、品质所2008 年,省教育厅06 通信与信息系统海大中科院声学所联合培养基地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中科院声学所海南站 2008 年,省教育厅07 海南大学水产养殖学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海洋学院 东海水产研究所海南琼海研究中心2008 年,省教育厅08 海南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材料与化工学院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8 年,省教育厅09 海南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经济与管理学院海南农垦现代农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省教育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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