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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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6】票据抗辩2.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

2、对抗该持票人。(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2014 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 (2004

3、年)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答案】ABC【解析】 (1)选项 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 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 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考点 7】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

4、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 。 (2007 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2)挂失止付的地位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5、,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2010 年案例分析题、2014 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解释 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

6、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解释 2】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

7、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

8、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4)除权判决的效力除权判决有两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5)除权判决的撤销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9、,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第四单元 非票据结算方式【考点 1】汇兑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汇兑的退汇(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

10、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考点 2】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

11、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例题单选题】2015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 月 4 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 3 月 7 日、8 日、14 日和 15 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 。A.3 月 6 日B.3 月 9 日C.3 月 13 日D.3 月 16 日【答案】D【解析】在本题中,承付期为 3 月 5 日3 月 14 日,由于承付期满的次日(3 月 15 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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