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评; 6.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