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