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确保报废设备的安全处置,有效利用再生资源,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3.工作程序3.1 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3.1.1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属于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3.1.2 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的为不合格、报废的设施设备。3.1.3 属于公司生产技术改造,而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设施设备。3.1.4 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设施设备。3.2 管理要求3.2.1 报废管理1)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设施设备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报生产部机电科。2) 对报废设施,由生产部机电科确认,经生产部部长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管理部财务进行统一办理报废。3) 属于特种设备的报废,还应到政府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3.2.2 变更管理1)对设备不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