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保障生产、办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直供生产车间、办公地点、居住单元及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蒸汽、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等)。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第五条 动力车间负责企业能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及时根据生产需要统筹安排能源供应、每月核算能源利用率、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第六条 动力车间统筹规划能源计量表的配备和能源用量的核算。第七条 各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一) 杜绝长流水、长夜灯,提倡节省创效益;(二) 生产线上因设备故障,在维修设备过程中(生产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生产线上其他运转机械。(三) 工作结束后,由专人负责各能源开关的检查。(四) 各部门离开办公室应关闭办公室相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如:电脑、空调等)。(五) 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