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综合治理”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组成为: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生产副总经理 生产安全部总监 成 员:公司各部门总监 第三条 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生产安全部,生产安全部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公司日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公司联合检查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部设兼职安全员一名。 第二章安全工作目标及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安全工作目标 1、年工伤负伤率≤2%; 2、火灾事故为零; 3、非自然灾害性水灾事故为零; 4、隐患整改率100%; 5、蒸汽锅炉100%标准化作业。 第六条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要求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工伤发生第一时间立即开展救治并口头(或电话)报告给公司主管保险部门;要在24小时内分析事故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