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处理公司紧急事件,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条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司总部全体人员。第四条 值班时间(一) 周末值班:周六13:30 时至17:30 时;周日早9:00 时至17:00 时。(二) 节假日值班:早9:00 时至17:00 时。第五条 值班原则人力资源部按照各部门值班人员顺序表排出值班人员名单,于值班前一日在公司OA 系统公布。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排班顺序值班,可在当月值班表的范围内自行商议换班,但必须事先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为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六条 值班人员职责(一) 值班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出勤时间。(二) 处理相关来电,接待来人来访。(三) 妥善处理紧急事件,维护公司形象、财物不受损失。对重大突发情况,及时通报上级领导。(四) 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结束后,应将值班记录交回人力资源部。(五) 值班人员当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本部门负责人,请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第七条 值班监督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