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基本概念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