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 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 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 , 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 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 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 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 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 造漆厂于 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 , 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 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 其后如有虾苗死亡, 应及时通知厂方, 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 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 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 投放虾苗 30000尾。投放后 , 唐、余二人精心管理, 日夜看护。 10天后 , 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 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 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 , 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