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一)无害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 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 联合国宪章 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