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将房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