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 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 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 4.承揽合同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合同标的 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5.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 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即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别 都有相对明确的说明, 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准确区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