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合理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储备和日常消耗,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物资 ( 以下简称物资 ) 是指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所需的原料、辅助材料、设备备件及其它物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原料是指用于炼钢生产所需的废钢、生铁、铁合金、有色金属、炉料代用品等炉料以及外购锭、坯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材料是指生产所需的冶金辅料 ( 渣料、氧化剂、还原剂、电极及其它矿产品等炉料添加剂 ) 、耐火材料、燃料、五金、工具、土杂、化工材料、金属制品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设备备件是指用于设备维护检修、生产消耗的零(部)件、装配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其它物资包括车辆(内燃机车)用燃油、车 辆(内燃机车)专用配件及材料、测量设备及配件(材料)、检测用品以及技改物资、 办公自动化耗材、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 消防器材、防汛物资等。第七条公司对所有物资统一编码,实行一级库和信息化管理, 对专用物资实施谁提出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对通用物资集中、 分类储备。第八条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