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二)适用范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的公告 (2015 年第199号)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于 2015年 10月 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二、设定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
2、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行政许可条件(一)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公开声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证毁损。
3、五、实施对象及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等。六、申请材料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
4、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http:/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办理地点、时间及咨询电话详见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名录 (点击链接或登陆如下网址) 。http:/ 1。十三、申请书格式
5、及填写范本(一)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1。(二)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填写范本见附件 2.2。附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工作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查,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限 5 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限 5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收到材料凭证(限 5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制作决定文件、制证(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