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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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药罚2018003号当事人:广州仲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村元边北街42号 邮编: 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 业 执 照 编号: 91440111698667447B身份证号: 441522198602100098法定代表人: 郑 国 鸿 性别: 男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7月28日生产的“川贝母” (批号160701)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80008),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劣药。你单位

2、生产上述批号川贝母0.445kg,自检0.045kg,成品0.4kg,留样0.1kg,实际销售0.3 kg,销售所得金额为1753.50元,上述批次药品总货值金额为1753.50元。相关证据:你单位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 GMP 证书复印件;你单位涉案产品检验报告书;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郑冰冰的询问调查笔录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鉴于你单位曾于2017年1月11日、4月12日因生产劣药而分别受到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罚文书编号:( 白)食药监药2017000062号、(白) 食

3、药监药2017000119号),此次又重犯生产劣药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情形,故认定有可以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

4、违法所得1753.50 元;2、罚款 4208.4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 章) 2018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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