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肆二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實 施 要 點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94.08.10)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98.02.25)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100.11.16)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101.04.11)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104.07.01)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105.01.06)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106.10.25)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
2、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種學生就學補助。三、申請助學金者,應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資格,得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進修服務組申請。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四、申請生活助學金者,應符合教育部所訂家庭經濟及成績資格,得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學校依預算補助金額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獲得補助生活助學金學生應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上限為每週服務 8 小時,每月30 小時,如因課業等因素無法完成,得擇期補做。以校內服務為限,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管制考
3、核,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考核不佳者,列入次學年度申請准否之參考。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成績條件,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 30%者,得減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月 3 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領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者。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一)休學、退學者。(二)受記大過處分者。(三)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良者。五、申請緊急紓困助學金者,應符合本校所訂學生急難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得向學生事務處學生發展中心申請。六、申請住宿優惠者,應符合本校所訂弱勢學生助學免費住宿實施要點或學生宿舍床位分配作業要點之規定,得向學生事務處住宿服務組申請。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