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武进区委区级机关工委议事决策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区级机关党工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规范、监督区级机关党工委的议事决策行为,实现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结合党工委实际制定。 第三条 党工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工委会。不能以书记办公会等替代党工委会。第四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并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原
2、则。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处理。- 2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
3、区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4.坚持依章依规决策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进行议事、决策。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第五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党工委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第六条 研究制定党工委年度计划; 讨论决定党工委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审议;审批下级党组织的建立和党组织的成员。第七条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
4、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的表彰和处分。第八条 审定有关召开党员代表会 议(党员大会)、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第九条 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第十条 时间安排。党工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 -第十一条 召集主持。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十二条 确定议题。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
5、定党工委会议题。党工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提交党工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提交党工委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第十四条 会前酝酿。党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工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工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工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并决策。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工委会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由党工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工委委员共同酝酿,
6、提交党工委会讨论。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工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党工委委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
7、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工委会
8、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作临时动议。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党工委会应当安排专人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和监督。党工委会所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 5 -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工委有关科室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
9、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工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工委会上复议。第二十一条 情况通报。党工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第四章 议事决策纪律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每年应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党工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第二十三条 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
10、须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委员个人对党工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不遵守、不执行党工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工委会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 6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
11、召开党工委会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党工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会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工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 以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应当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党工委委员审阅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委托有关副书记签发。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