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个人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与更改人 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人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更改人原民族成份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更改理由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意见:(盖章)年 月 日更改人所在县(区)民族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4、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 ,其民族成份在年满 18 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
2、 18 周岁者由本人决定,20 周岁以上(含 20 周岁)的不可更改民族成份。5、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 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 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6、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可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7、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8、 “申请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改变民族成份者的父母,或已满 18 周岁改变民族成份者的本人;“被确定人”是指:改变民族成份者本人。9、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意见”是指: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