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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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 山 市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实 施 办 法( 2018 年 修 订 版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保 障 承 担 耕 地 保 护 任 务 者 利 益 ,确 保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广 东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管 理 条 例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转 发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建 立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经 济 补 偿

2、制度 意 见 的 通 知 (粤 府 办 201298 号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一 步 完 善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机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中 府 20181 号 )等 规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市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主 体 是 各 镇 政 府 (含 火 炬 开 发区 管 委 会 、翠 亨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办 事 处 ,下 同 ),实 行 保 护 责任 与 财 政 补 贴 挂 钩 制 度 。耕 地 土 地 所 有 权 单 位 及 其 所 属 村 (居 )委 会 、镇 政 府 必 须 明 确 责 任

3、,严 格 保 护 ,落 实 以 下 工 作 :(一 )依 法 保 护 和 管 理 耕 地 ;(二 )依 法 在 耕 地 内 进 行 耕 作 和 种 植 等 农 业 生 产 ;(三 )落 实 本 级 财 政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四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各 级 耕 地 及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资金 ;(五 )按 照 规 定 签 订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书 或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责 任书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确 定 的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范 围 ,是 指 中 山 市 各镇 区 每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调 查 所

4、核 定 的 耕 地 范 围 ,包 括 划 入 基 本 农2田 的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其 他 耕 地 。耕 地 面 积 按 每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调 查 的 现 状 耕 地 面 积 为 依 据 ;基 本 农 田 面 积 按 市 政 府 与 各 镇 政 府 签 订 责 任 书 所 确 定 的 基 本农 田 保 护 面 积 为 依 据 。第 四 条 耕 地 补 贴 对 象 是 指 承 担 耕 地 保 护 任 务 ,并 依 法 签订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书 或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责 任 书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和 其 他 责 任 单 位 。第 五 条

5、 补 贴 标 准 与 中 山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相 适 应 ,基本 保 持 同 步 增 长 模 式 ,根 据 生 态 补 偿 工 作 动 态 评 估 进 行 周 期 性调 整 :(一 )划 入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范 围 的 耕 地 ,2018 至 2022 年 分 别按 照 212、225、239、253 和 268 元 /年 亩 的 标 准 予 以 补 贴 ;(二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其 他 耕 地 ,2018 至 2022 年 分 别 按 照106、112、119、126 和 134 元 /年 亩 的 标 准 予 以 补 贴 。第 六 条 各 镇 (区 )

6、政 府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根 据 本 地 区实 际 情 况 制 定 耕 地 保 护 经 济 补 偿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组 织 协 调 镇(区 )国 土 、财 政 、农 业 、住 建 、环 保 等 相 关 部 门 ,明 确 部 门 工 作分 工 ,建 立 相 应 工 作 制 度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其 他 责 任单 位 落 实 耕 地 保 护 经 济 补 偿 工 作 。 村 级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其 他 责 任 单 位 应 依 法 履 行 耕 地 保 护权 利 与 义 务 ,落 实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认 真 做 好 耕 地

7、保 护 和 违 法 用地 管 控 工 作 ,严 格 按 要 求 规 范 使 用 和 管 理 补 偿 资 金 。第 七 条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来 源 包 括 省 级 财 政 基 本 农 田 保护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以 及 市 、镇 财 政 筹 集 生 态 补 偿 资 金 ,统 筹 用 于3全 市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第 八 条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原 则 上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由 市 国土 资 源 局 牵 头 ,会 同 市 农 业 局 、财 政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市 政 府与 各 镇 政 府 签 订 的 责 任 书 和 年 度 土 地

8、 利 用 调 查 确 定 的 现 状 耕地 面 积 核 定 耕 地 补 贴 面 积 ,确 定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于 资 金 筹 集 到位 后 1 个 月 内 将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指 标 下 达 至 各 镇 区 财 政 部门 。第 九 条 严 格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其 他 责任 单 位 将 资 金 使 用 方 案 报 所 在 地 镇 政 府 审 批 同 意 后 ,镇 区 财 政部 门 方 可 将 相 应 资 金 拨 付 至 责 任 单 位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单 位 或 个人 不 得 截 留 或 延 迟 发 放 。具 体

9、实 施 方 式 由 各 镇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制 定 相 应 实 施 细 则 予 以 明 确 。第 十 条 各 镇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专 账 核 算 省 、市 各 级 投 入 的 基本 农 田 补 贴 资 金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耕 地 保 护 补 贴资 金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分 配 :(一 )省 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以 15 元 /亩 年 的 标准 按 实 际 核 定 面 积 直 接 补 贴 给 承 担 相 应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责 任 的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二 )扣 除

10、省 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后 所 剩 的 基 本农 田 及 其 他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 40%由 各 镇 政 府 统 筹 使 用 ,用于 本 地 区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其 余 60%原 则 上 按 实 际 核 定 耕 地面 积 补 贴 到 承 担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其 他 责任 单 位 ,如 因 下 达 资 金 数 额 较 小 不 便 使 用 的 ,可 经 对 应 的 农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其 他 责 任 单 位 同 意 ,由 镇 政 府 统 筹 使 用 。4第 十 一 条

11、补 贴 给 承 担 耕 地 保 护 任 务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的 资 金 ,需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召 开 村 民会 议 同 意 后 在 以 下 范 围 内 使 用 :(一 )耕 地 保 护 ,包 括 农 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农 田 生 态 环 境 建设 、农 田 整 治 和 农 田 集 约 经 营 等 。(二 )提 升 地 力 ,包 括 土 壤 有 机 质 提 升 、增 厚 耕 作 层 、科 学施 肥 技 术 、地 力 监 测 点 的 建 设 和 监 控 。(三 )社 会 养 老 及 医 疗 保 险 补 贴 ,包 括

12、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员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以 及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补 贴 。(四 )村 公 益 公 建 事 业 ,包 括 精 准 扶 贫 开 发 、村 级 公 益 事 业“一 事 一 议 ”、建 设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支 持 农 民 合 作 组 织 发 展等 。第 十 二 条 各 镇 政 府 、村 (居 )委 会 要 把 补 贴 资 金 收 入 、开支 情 况 ,按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定 期 向 群 众 公 布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同 时 接 受 市 监 察 局 、审 计 局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审 计 。第 十

13、 三 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农 业 局 、财 政 局 应 每 年 度 组 织对 各 镇 区 上 一 年 度 耕 地 保 护 工 作 开 展 、补 贴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的专 项 检 查 。每 年 3 月 底 前 ,各 镇 区 应 负 责 把 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织 上 年 度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工 作 开 展 、补 贴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分 别 上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农 业 局 、财 政 局 。享 受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的 镇 政 府 及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检 查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14、 当 年 补 贴 ,并 按 规 定 追 究 相 关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一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占 用 耕 地 进 行 非 农 建 设 ,且 在 年 度 内5没 有 复 耕 复 绿 的 ;(二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发 展 林 果 业 或 挖 塘 养 殖 水 产 的 ;(三 )除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或 属 于 耕 作 轮 休 外 ,耕 地 及 基本 农 田 抛 荒 、荒 芜 或 闲 置 面 积 超 过 保 护 责 任 面 积 1%或 连 片 10亩 以 上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的 ;(四 )耕 地 土 壤 受 到 严 重 污 染 或 破 坏 的

15、 。第 十 四 条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不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截 留 、挪 用 基本 农 田 保 护 补 贴 资 金 的 ,取 消 责 任 单 位 相 应 补 贴 资 金 ,责 成 其追 回 截 留 、挪 用 资 金 ,并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法 律 责 任 。国 家 机 关 及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工 作 过 程 中 失职 渎 职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索 贿 受 贿 的 ,依 法 予以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农 业 局 、财 政 局 必 须 就 耕 地 保护 范 围 、保 护 职 责 、不 依 法 保 护 耕 地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及 处 罚措 施 等 事 项 向 责 任 单 位 公 示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X 年 X 月 X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2015 年 3 月 24 日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耕 地 保 护 补 贴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中 府办 201513 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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