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汉中市健康促进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汉中市健康促进协会。英文译名:Hanzhong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HHPA)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者,以及热爱、关心支持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各界人士、社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坚持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广泛团结全市各界健康促进工作者,发展我市健康促进事业,为提高民众健康知识
2、水平,倡导建立健康生活行为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汉中市卫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229 号( 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邮编:72300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一一 组织会员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管理工作与健康促进活动;一一一 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一一一 开展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一一一 交流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工作经验;一一一 加强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开展咨询服务;一一一 组
3、织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一一一 培训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一一一 编辑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资料;一一一 开展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国际、市际、县区际的交流与协作;一一一 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一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3一一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一一一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一一 个人会员为健康管理与健康教育及其他医药卫生计生工作者,以及热爱并关心支持健康促进事业的各界人士。一一一 单位会员为关心支持健康促进事业、积极参与本会公益活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
4、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一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一一一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一一一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一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一一 参加本会的活动;一一一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一一一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一一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一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一一一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一一一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一一一 按规定缴纳会费;一一一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5、。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一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一一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一一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一一一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一一一决定终止事宜;一一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 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6、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5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一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一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一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一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一一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一一一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一一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一一一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一一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一一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 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6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一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一一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一一会长
8、、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一一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一一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一一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聘用的社会自然人担任(非领导职务的
9、人员)。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7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一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一一一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一一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非会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非会长法定代表人须坚持会长负责制,在会长领导下履行职责和义务,对会长负责。(二)协会重大事项须会长审定批准,非会长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授权,不得自行处理会去职权范围的事务;(三)比涉及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成其他事项,确须非会长法人签章的,须经会长审定批准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由会长授权委托后执行。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一
10、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一一一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一一一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一一一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8一一一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各县区健康管理工作与健康促进协会接受当地卫生行政及健康促进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本会系业务指导关系。本市内各级各类地方性健康促进协会、部队、铁路等系统健康促进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五章 监事制度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本协会
11、事务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内部管理管理制度指引(陕民发201537 号)制定本监事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两名,监事任职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不收取协会任何报酬,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一)监事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罢免的,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提议,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会程序通过。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决定事项提出建议或质疑,监事不参与表决。(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或本会其他负责人履行本会职9责义务
12、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或除名建议;(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整改;(五)有权向党建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一一 会费;一一一 捐赠;一一一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资助及购买服务;一一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一一一 利息;一一一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
13、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10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