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执法主体全称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晓斌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 29 号 邮 编 266000行政执法机构代码 11370202005130293T 联系电话 85753968、85753965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 企业 其他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行政职权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职权编制人数 165 实际人数 145其中,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其中,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
2、员数 139队伍状况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 139其中,持有省政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 4 月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2、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596 号,2014 年 2 月修订)第三条:“县、自
3、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 9 月 6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自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
4、照其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南政办发20159 号)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不含外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
5、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辖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活动,依法查
6、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 (七)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一)负责全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承担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十三)负责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
7、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行质量责任制度;协调开展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五)负责全区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8、外先进标准;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强制检定,组织量值传递和仲裁检定,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指导工业计量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与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开展实验室和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 (十九)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