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理想国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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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杭州萧山理想国幼儿园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杭州萧山理想国幼儿园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杭州萧山区宁围街道盈丰路。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2、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杭州崇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办学结余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五)在本单位依法终止时,取得财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0 万元。出资人:杭州崇理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200 万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学前教育。办学规模:12 个班共 300 人。招生区域:杭州市。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

3、九条 本单位的所有重大事项均由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设成员为 5 人。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任。理事长 、理事名 单报审批机关、登 记机关 备案。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报举办者审核;(二)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三)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报举办者审核;(四) 制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之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五)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报举办者审核;(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

4、设置;(八) 提出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的方案,报举办者审核;(九) 决定教职工薪资标准;(十) 制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及方案,报举办者审核;(十一) 讨论其他重大事项,报举办者审核。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任一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 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

5、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 报举办者审核通过:(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

6、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本 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园长担任。第二十四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 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

8、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

9、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分配收益前,应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 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

10、 务、会计主管部门 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离任、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11、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归 出资人所有。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工商登记证书、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并经举办者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2 月 2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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