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条例word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